陈惊天:构建全面法治保障体系 服务共同富裕建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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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如一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中国几千年来无数先哲的内心向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居民收入水平总体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拉大,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长期看也会损害持续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推动共同富裕,首先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因此,构建共同富裕法治保障体系,要着眼于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调整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一,针对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初次分配,要确立公正而又高效的初次分配法律制度,重点健全主体法律制度和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就业促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初次分配中社会主体的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促进经济市场繁荣,夯实共同富裕基础。第二,针对政府占主导作用的再分配,要重点深化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要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社会保险法、房地产税法、遗产税法等法律法规与配套举措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统筹做好医疗、教育、社保、住房、养老、托幼等方面的民生福祉工作,提高其共济性、均等性和平衡性,充分发挥其平抑初次分配差距的作用。第三,针对社会占主导作用的三次分配,根据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符合国情、社情和民情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规范,促进个人或企业更积极地从事第三次分配,实现有效引导。


实现共同富裕,关键要坚持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实质是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生产生活方式的全新革命;蕴含着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的协调发展,使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奋斗和互帮互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社会和谐和睦,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中国共产党带领下的共同富裕坚持“五位一体”统筹推进,超越了西方福利社会以资本财富多寡为判断依据的“全民富裕”,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深刻昭示,以共同富裕为重要特征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将为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因此,在共同富裕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注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追求共同富裕,最终要追求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全结构福祉,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成果被全体人民所共享的全结构福祉。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能够为保障全结构福祉发展输送源源不断的制度力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着眼于构建共同富裕法律保障体系、共同富裕法律实施体系、共同富裕法治理论体系以及共同富裕法治评估体系为一体的综合法治保障体系,为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系统的助力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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